曲棍球規則
來源: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4-09-28 11:05    2003 次瀏覽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輪滑球比賽是由兩個隊,每隊各五名運動員,穿輪滑鞋在長方形平坦的場地進行比賽。場地表面應是木材、瀝青、水泥或其他合適的材料製成。禁止使用容易使人滑跤的材料。


第二條


  在一般氣候條件下,比賽可以在室外進行,但晚上比賽應有足夠的燈光。比賽也可以在室內進行。比賽的器材包括一個球、兩個球門和球杆。


  比賽時每隊各居半場,每隊所居哪半場可以在賽前用拋幣方式決定。比賽中,運動員只能用球杆設法擊球入對方球門來得分,全場比賽得分多的隊為勝隊。 比賽將由指定的球證負責裁判工作,他們必須保證比賽按照規則進行。他們由計時員協助工作。

第二章 比賽場地及用具


第三條


  輪滑球場地內的界線應按場地圖解畫出,其尺寸大小需完全符合規定。


  球場四邊應有1米高的圍欄,其底部應是至少厚2釐米、高20釐米的木板製成。場地四角應是半徑為1米的弧形。


  如場地圍欄內側上設置廣告時,廣告應離地至少30釐米,並設離開圍欄底部20釐米高的長條帶,這個長條帶應塗上中性顏色,與球的顏色有明顯區別,以防止對運動員構成危險。


  在球場兩端的圍欄上面應安裝有擋網,擋網從地面起高4米(1+3),可以是活動的能夠隨時拆卸的。


  球場的四角只能作為經過區,因此運動員不能在角內停留和堵球。 從球門線到端線圍欄的最小距離是2.70米,最大距離是3.30米。


第四條 廣告

  球門後可以設置廣告,但要符闔第3條第3段的規定,在禁區內不得書寫任何文字或廣告。


第五條


  球場地面上的所在界線寬應為8釐米。界線須與球的顏色不同。


第六條

  在比賽開始之前,球證應檢查球場界線畫得是否正確(內側測量)。雖然球證不對畫線的準確性負責(這是組織者的責任),但他應糾正畫線上的錯誤,以保證比賽順利進行。


  若僅有一些不重要的小誤差,事先徵得雙方隊長同意,可以不必修改而進行比賽,但應寫在球證報告上。


第七條 球場尺寸


輪滑球比賽場地應為40米*20米,任何情況下必須保證2比1的長寬之比,並允許有10%的誤差。


  國際比賽場地的長和寬如下:


  長 寬
  標準 40米 20米
  最小 34米 17米
  最大 44米 22米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協會可允許比賽在不符合規則規定的尺寸的場地進行,但國際比賽必須符合規則規定的場地進行。


第八條 球杆


  球杆不得長於115釐米或短於90釐米,球杆彎曲部外徑應能從5釐米直徑的圓環中穿過。球杆重量不得超過500克。球杆可用木、塑料或其他經國際輪滑球委員會批准的材料製造,不得用金屬製造或用金屬加固,但可用布或膠帶之類的材料纏繞球杆。


第九條 球


  球重155克,周長23釐米,顏色為一色,並與場地顏色有明顯區別。在所有比賽中應採用國際輪滑球委員會認可的球。


  如果在使用球的問題上有爭論,由球證從現有的官方認可的球中選擇一個顏色合適的球作為比賽用球,球的顏色要與球場分界線和四周的擋板有明顯區別。如果現有球尚未經過正式批准,球證則從中選擇一個平衡性好、彈性最小的球作為比賽用球。他的決定是最後決定。無論何時,如果要對比賽進行電視轉播,比賽組織可以決定球的顏色。


第十條 輪滑鞋


  運動員應穿輪與鞋固定為一體的輪滑鞋。輪子應轉動良好,其直徑不得小於3釐米。前輪和後輪之間不得安裝任何類型的保護裝備。輪滑架前端允許安裝制動膠,但以不對他人有危險為條件。


第十一條


  在鞋上不能有任何金屬凸出物品,即使用其他材料覆蓋也不可以。圓形制動膠的直徑不能大於5釐米。若制動膠為其他形狀時,邊長也不得大於5釐米。


第十二條 運動員保護用具


  所有運動員可以穿戴保護用具以防受傷,但不能穿戴給他們帶來不合理利益的護具。


  附守門員外,其他運動員不得穿戴露在外面的護腿(護膝除外)。穿在護襪裡面的護脛和守門員的護腿的厚度不得超過5釐米。守門員使用的頭盔和面具的金屬部分應用塑料、皮革或布等材料保護起來,且不能凸出到面具平面的外面。 其他運動員如願意可戴皮革或塑料制賽車用的輕頭盔。


第十三條 守門員護腿


  守門員護腿最大尺寸為:小腿部分的寬度30釐米,膝部及以上部分寬度35釐米,全長75釐米,厚度5釐米。


  護腿應圍繞腿部繫牢,不可以向一側或兩側突出。守門員的鞋上可有護墊,其寬、厚度與護腿相同,不超過5釐米。


第十四條 守門員手套


  寬度不得超過25釐米,厚度不超過6釐米。量尺寸時應將手指張開放平。


  球證應嚴格執行規則,注意運動員,特別是守門員穿戴的護具是否超過以上規定,以免從中得到不合理的利益。


第十五條 球門


  球門用圓鐵管銲接而成,從內側丈量尺寸如下:高105釐米;寬170釐米。


  球門正面的橫樑和立柱應用9釐米直徑的圓鐵管製成,並塗成可發螢光的橙色。球門外面罩一非金屬網,該網應結實,可擋住球的強有力打擊。球門內應懸掛一垂網,垂網為白色,懸掛於門內40釐米處。垂網寬180釐米,高110釐米,下部自由垂地,該網用以防止球反彈出門外。


  兩個球門應相對放置於球場兩端的中央。


第三章 球隊


第十六條 球隊(運動員號碼)


  一個隊最少由6名運動員組成(1名守門員、4名隊員和1名替補守門員)。通常應另有4名替補隊員。


  運動員球衣背後應佩戴清楚易辨的號碼,號碼應從1-10號,號碼高至少18釐米,守門員應佩戴1號,替補守門員佩戴10號,如有其他守門員,號碼由大到小排列。


第十七條 運動員服裝


  在所有比賽中,運動員應穿他們所代表的俱樂部或國家的球衣。隊長應佩戴隊長臂章。守門員應穿與其他隊員(本隊和對方隊)不同顏色的球衣。


  如果兩隊服裝顏色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球證應令主隊更換服裝。


  在錦標賽中,組委會應準備備用的球衣或短袖衫,如果需用時,由球證用拋幣方式決定哪一個隊更換服裝。 在正式比賽時,隊員上衣必須掖在短褲裡。


第十八條


  任何球隊開賽時少於5名運動員,或運動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時,該隊將被取消該比賽資格。若該隊加上守門員和替補守門員共有5名運動員時,可以進行比賽。


  可寬限15分鐘使球隊集齊隊員,在規定的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某隊仍未出場,該隊被判棄權。除非兩隊都符合本條規定,否則球證將不開始比賽。


  因兩隊都違反本規定而無法比賽時,球證應通知組織者,並將事情寫在"球證報告"上,由有關權力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比賽中某隊若因意外或隊員被罰離場,使場上人數隻剩下兩名時(一名守門員和一名隊員),球證即結束該比賽。


  如果某隊因隊員被罰離場而只剩下兩名運動員時,該隊即算失敗。


第二十條


  如果某隊在比賽的任何時候故意棄權離場,無論是友誼比賽還是錦標賽,他們將不得參加今後的比賽,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規定的處分及罰款。


第二十一條 隊長


  每隊應指定一名隊員為隊長,他是該隊在場上與球證聯繫的代表,任何要求必須通過隊長向球證提出(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隊員的替換


  各隊隊員必須在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場地。 (一)在比賽進行中可以替換隊員,替補隊員必須在被替換的隊員離場後方可進場,並必須通過指定的出入口。


  (二)替換守門員應在比賽停止時進行並須通知球證,球證可給予30秒鐘時間進行替換,然後恢復比賽。


  (三)任何時候任何隊不得多於5人上場比賽,如果出現此種情況,球證停止比賽,對新替換進場及被替換出場的隊員均判罰離場2分鐘,不論這些隊員共有多少名。若當時無法確定是哪些隊員出場時,將入場的隊員和隊長判罰2分鐘,當確實執行了本條規則時球證再以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四)隊員事先未經球證同意而跳或爬越圍欄,判為犯規。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罰其退場,不得參加餘下時間的比賽。


第二十三條


  不論何種原因下場的運動員均成為的補運動員,但因犯規(藍牌或開除)被罰場的運動員在他受罰期滿之前不能成為後補隊員。


二十四條 守門員的替換


  每隊的兩名守門員之間可以相互替換。如果某隊的兩名守門員都受傷,可以給3分鐘時間讓該隊的一名隊員穿守門員護具裝備,代替守門員上場比賽。


  當場上的守門員受傷或裝備損壞時,應立刻由替補守門員將他換下。


第四章 比賽


第二十五 挑邊


  比賽開始前,雙方隊長應在球場外,由球證用拋幣方式讓雙方挑選場地或發球權。如果拋幣勝方的隊長挑選防守的半場,則負方擁有發球權;如勝方挑選發球權,則負方挑選場地。


第二十六條 比賽時間


  一場比賽分為上下兩個半場。在錦標賽中,少年比賽每半場時間為15分鐘,青年和成年比賽為每半場20分鐘。這是指實際比賽時間,半場時兩隊交換場地所用的10分鐘休息不計算在內。


  對其他比賽,青年組每半場20分鐘,成年組每半場25分鐘。


  暫停:每隊可在每半場要求1次暫停,暫停時間為1分鐘。停的要求由每隊的代表在比賽進行時向計時員桌處提出。


  計時員用哨音或音響告之球證某隊要求暫停。這個通知必須是在比賽停止時。 暫停期間隊員可以聚集在一起,但必須是在場內,教練和替補隊員不得到場內。


  暫停期間可以替換隊員,但必須遵守替換的規定(見第二十二條)。


  暫停期間由球證保存球。1分鐘暫停後將球給將要發球或罰球的隊,其他隊員必須迅速就位準備重新開始比賽。


  計時員掌握暫停的1分鐘。


  某隊在上半場沒有要求暫停,下半場也不允許他們要求2分鐘的暫停。


第二十七條 加時賽


  如果一場比賽結束,結果為平局,而又必須分出勝負時,須進行加時賽,加時賽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當正常規定比賽時間結束、兩隊賽成平局時,可休息3分鐘後進行加時賽。加時賽仍分為兩半場,每半場5分鐘,半場結束時兩隊交換場地,但不休息。


  (二)若加時賽仍系平局,將以下列方式決定勝負:兩隊各派五人,輪流射定十二碼,定十二碼須在同一球門進行。球證應用拋幣方式決定哪一個隊先射及在哪一個球門進行。在每隊五球射完前,一隊射中分數領先至另一隊即使射完五球已不可能追平時,即可停止罰球。射中球門多的隊為勝隊。若有隊員在加時賽終場時在場外受罰時間未滿,該隊員則不得參加射定十二碼。


   (三)若互射5個定十二碼後比分仍相同,以下列方式決定勝負;兩隊各互射一次定十二碼,如平,繼續再射,直至一隊射中另一隊未中而分出勝負為止。這些射球可以全部由一名隊員主射。


  (四)所有這些射罰球,只可直接射門,不可運球攻門。每次只可射門一次,不可補射。


第二十八條 比賽的開始


  上半場和下半場比賽的開球及每次射中球門後的重新開球。球就放在球場中圈的中央。上半場開球的隊是由球證拋幣所決定,下半場由另一隊開球。射中球門後由剛剛失球的隊開球。 開球時,雙方隊員必須站在自己半場一側並站在中圈以外,只有開球的隊員和另一名同隊隊員可站在中圈內自己半場一側。當球證吹哨時比賽開始,開球的隊員可向任何方向擊球。但如果他表現猶豫而沒有及時擊球,對方隊員也可先擊球。隊員開球將球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沒被其他隊員碰觸,進行無效。


第二十九條 爭球


  在比賽中球證判定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運動員到球證指定的爭球地點處面對站立,背向自己的球門,球杆在身體前面,球杆彎曲部放在地上距球20釐米。當球證吹哨時他們開始擊球或搶球。如隊員爭球時犯規,判由對方罰一次間接任意球。 球證判定爭球的手勢是:一隻手臂舉起超過頭部,兩隻手指呈"V"字形,表示由雙方進行爭球。


三十條

  比賽停止後需通過爭球重新開賽時,一般應在比賽停止的地點爭球,但在禁區內和球門後停止的比賽,爭球應在最靠近比賽停止地點的禁區角爭球點上進行。


第三十一條


  當球完全超過兩門柱之間的球門線時即算射中球門。


第三十二條


  如果在上半場或下半場結束前後數秒進球,然後球證從公開表或計時員的信號中得知比賽時間已結束,他仍應命令在中心開球點重新開球,以示進球有效,當一開球即鳴哨宣告比賽結束。在任何情況下球證的哨聲才能表示比賽正式結束。

第三十三條



  不論從球場的什麼位置,運動員用球杆和身體的任何部分將球射或碰入自己的球門,進球有效。


第三十四條


  在球場任何位置以球杆擊球入門均為有效,但間接任意球不得一擊直接入門。


第五章 犯規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比賽中出現犯規時應停止比賽,對犯規隊予以處罰。但若停止比賽對犯規隊有利時則不應停止比賽,而應允許比賽繼續進行(有利原則)。只有犯規對對方造成妨礙時才停止比賽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犯規


  在比賽中犯規,球證將視情況判罰任意球(直接或間接)或定點罰球,但須執行有利原則時除外[見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二)(3)]。


  所有禁區以外的犯規,罰任意球應在犯規點進行。在球門線後犯規應判直接任意球。


第三十七條 間接任意球


  間接任意球由一名隊員開出,開球時球應處於靜止狀態,無須等球證鳴哨,應立即擊出(見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八條


  任意球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要根據犯規的嚴重程度和犯規的地點而定。任意球通常是間接的,除非球證有明確表示,指明此球應罰直接任意球。球證只有判直接任意球時才作表示,若球證不指明時,應只罰間接任意球。 球證認為某隊在守區半場內的犯規是嚴重的(如粗野、抱人、危險搶截動作和猛烈衝撞等),或在一名隊員被罰出場或被取消資格後,應判罰直接任意球或十二碼。


  如果某隊員在比賽中被出示過一次黃牌警告,現又犯規需再次出示黃牌,球證應對其出示黃牌,再馬上出示藍牌(累積),將其罰出場2分鐘。由對方隊在比賽停止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如果某隊員犯規嚴重需直接出示藍牌(不論是否已被出示過黃牌),且犯規是發生在犯規隊員的防守半場,球證必須將該隊員罰出場3至5分鐘,並由對方罰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是發生在禁區內,應判罰十二碼。


第三十九條

  球證判罰直接任意球時應舉起手臂,並要求運動員迅速站好位置。若有隊員故意拖延時間,應視為犯規行為,對其予以警告或進一步的處理。


第四十條


  主罰間接任意球的運動員在球被其他隊員接觸或擊打前,或球接觸了球門架以前不得再次觸球(見條四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

  間接任意球通常簡稱為"任意球"。罰間接任意球時,罰球隊的隊員可在場內任何地方站位,被罰隊的隊員應距罰球地點至少3米以外站位(見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二條

  罰間接任意球時,球沒有觸及雙方任何隊員右被任何人觸及而被罰球人直接擊入球門,進球無效。如果球僅從門柱上反彈入門進球亦無效。當球觸及了任何一方隊員,包括守門員而入門,進球有效。



第四十三條


  在禁區內或在球門後犯規判罰間接任意球時,應在最靠近犯規地點的禁區角處主罰。


第四十四條


  所有的直接任意球都在禁區與中線之間的"+"處執行。罰直接任意球時,除主罰任意球的運動員和守門員外,所有其他運動員均應站位於球後面8米以外(在標準場地進行時,所有其他運動員均應站位於主罰隊的回場線以後)。守門員應站在距球門50釐米的線後面,但他的球杆可以在線的前面。除罰球的運動員外,所有其他運動員包括守門員在球證鳴哨前不放移動。當球證一鳴哨,罰球即開始。


第四十五條


  直接任意球可直接射門得分,但並非必須直接射門,他可以罰間接任意球或向球門運球越過或晃過守門員再射門。直接任意球與罰十二碼的規定一樣,射門後球從圍欄上或門架上彈回時該隊員可以得球繼續比賽。


第四十六條 定點罰球


  定點罰球是將球放在罰球點上對球門直接射門。當守隊隊員在已方禁區內嚴重犯規或非法阻止了射門得分,將被判罰十二碼。


  罰十二碼時,除守方守門員應站在球門前的50釐米線後和準備執行罰球的隊員可以任意站位以外,所有其他隊員都必須位於球場中線以後,並在球證吹哨前不得移動。隊員執行罰十二碼可以直接射門,也可以運球越過或晃過守門員再射門。


  如果罰球隊員決定直接射門,他就必須直接射門並不准做假動作,射門後球被守門員或其他隊員觸及後,或從球門架或圍欄上彈回後該罰球隊員都可再得球。


  罰球時,當球證一鳴哨,球即進入比賽狀態,所有隊員包括守方守門員都可以移動參加比賽。


  如果罰球隊決定運球攻門:
  (一)他可以傳球給隊友;


  (二)不限制他何時罰球和往什麼地方運球;


  (三)球碰圍欄、球門彈回時,或球未被其他隊員碰觸,罰球隊員都可再次得球。 如果全場比賽結束出現平局需要按規定每隊罰五次十二碼時,這種罰球必須是直接射門的方式,不允許運球射門(見第二十七條)。


  如果在半場或全場比賽結束時因犯規而判罰十二碼時,罰球隊員可以選擇直接射門或運球攻門(見第六十一條)。在這種情況下罰十二碼,球證對選擇運球攻門的隊員只給3秒鐘的時間去射門,3秒鐘一到,球證就結束罰球,而不管他已經射門與否。


  如果在3秒鐘內罰球隊員射了門,球證根據射門結果立即鳴哨。如果射中得分,把球入在開球點重新開球後再結束比賽,如果沒有射中球門則直接結束比賽。 當球證吹響開始罰球哨時,所有隊員都可去擊球。


  計時員應用電子顯示器或手上計時來記這種罰球的3秒鐘,然後用音響信號表示3秒鐘罰球結束(見第六十一條)。


第四十七條 球出界


  如某方造成球出場外,不論是故意擊球或是反彈出場外,均判由對方罰間接任意球。罰球地點在球出界處距場邊70釐米的地點進行。


  在下列情況時,球證可判執行爭球:
  (一)雙方隊員的球杆同時擊球造成球出界時;


   (二)他不能確定是哪個隊或隊員造成球出界時;


  (三)他確認某隊員故意將球以某種方式造成出界,從而達到其獲罰間接任意球的好處時。


第四十八條


  隊員在做運球、傳球、接球及搶截球等比賽動作時,均不能將球杆任何部分舉過自己肩的高度。隊員在做射門動作時可偶然使桿高於肩,但必須以對對方隊員和同隊隊員都沒有危險為條件。


第四十九條 觸、擊球


  球只可用球擊打。可以用輪滑鞋或身體任何部分截停球,但不可用手。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踢球(踢球是指用腳向球踢去)。


  隊員在本方禁區內用腳踢球,或用輪滑鞋、手或身體任何部分截停球以避免球直接入門,應被判罰定十二碼。其他情況的任何隊員在己方禁區內用腳踢球、用手截停球,應被裁判罰間接任意球,間接任意球在最靠近犯規地點的禁區角處罰球,但在出現這種情況時,如攻隊能立刻再次取得制球權時,可不判罰任意球,而允許繼續比賽(有利原則)。任何隊員在禁區外用腳踢球或用手截停球,判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任意球,但仍要注意執行有利原則(見第六十條)。


第五十條 守門員


  守門員與其他隊員一樣穿輪滑鞋參賽。除了防、擋射門的瞬間或做連續的救球動作以外,守門員的身體不許與地面接觸,不得跪、坐、躺在門前或在門口緩慢爬動。 守門員可用身體任何部分擋救來球,甚至可與地面暫時接觸。當以身體觸地方式撲救來球後,守門員應立刻站起來,不得延誤。


  守門員不得故意做下列動作:躺倒身體壓球;用手抓球或用身體向球門柱(門架)擠球;
併攏雙腿騎壓球。


  當球證認為守門員犯規時,可採取以下處罰方式:
  (一)若犯規當時有進球的可能,判罰定十二碼(見第六十條)。


  (二)若認為犯規當時無進球可能,判在最接近犯規地點的禁區角由對方罰間接任意球。


  (三)對嚴重犯規者使用紀律卡進行懲罰。


第五十一條


  守門員只有在本方禁區內享有第五十條規定的特權,如在禁區外則喪失上述特權,與普通隊員完全一樣。


第五十二條


  如果因球打進了守門員的護腿裡,或掉在球門網外部而成了死球,應在較近的禁區底線爭球點爭球。 


第五十三條 不公正的比賽

  (一)非法的衝撞、故意阻撓對方、打架、絆人、不正當的硬式打法,不道德的行為,或投扔球杆、用桿阻人、打人是絶對禁止的。同時也禁止用球杆抱或推對方,用臂抓抱對方,以及推迫對方撞門架,或打球時抓靠球門。只有守門員在己方禁區內可以抓靠球門。


  (二)禁止用球杆擊或勾對方隊員,此種動作應被視為犯規行為,球證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用桿擊或勾對方隊員者,可被判罰出場(見第六十四條),球證應立即停止比賽,將犯規隊員暫時罰離場或取消當場比賽資格。


  2.對於隊員用球杆故意擊對方隊員有護具的下肢,球證可根據其故意的成分及犯規的程度,或按上述方法處罰,或判輕一些,如罰任意球,用或不用黃牌警告等等。 3.球證在執行1和2款時,應注意有利原則,即當犯規出現時非犯規隊控制球,應暫緩鳴哨,待其進攻動作結束再立即鳴哨,執行判罰,然後用爭球恢復比賽。


第五十四條 阻擋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有意阻礙對方前進,無論用身體迎面阻擋對方,還是將對方推或擠向圍欄,或不准對方移動,這些動作都是不允許的。出現此種犯規,應判對方罰任意球。如球證認為有必要時可判更重的處罰。


  非控制球的進攻隊員不得靜止站在守門員前面,更不得妨礙守門員的移動和動作。進攻隊員在門前距球門線的最小距離為1.50米。


第五十五條


  傳球或射門時,禁止砍球(砍球指用球杆彎曲部分的薄刃處擊球)。擊球只能用球杆前面的扁平部分,用其他方式擊球為危險打法,裁判將對犯規隊員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如隊員處於下列情況,不得擊球或接球:
  1.當任何一隻輪滑鞋脫離皮靴時;


  2.當任何一隻輪滑鞋損壞時;


  3.手中無球杆時;


  4.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地時(守門員在禁區內時除外);


  5.隊員抓靠球門架(守門員在禁區內可以抓球門架);


  6.違反比賽精神的犯規;


  7.隊員得球在球門後停留或保持不動,以球門作為障礙時。


  當隊員的輪滑鞋損壞或輪子從皮靴上掉下來時,球證不必因此而馬上停止比賽。如果這名隊員繼續參賽,則應判對方罰任意球,並令這名隊員退場去修理裝備。


第五十七條


  任何運動員輪滑鞋不能正常滑動時不得參加比賽,球證應令其離場。


第五十八條


  比賽中隊員不得將球擊起超過1.5米高(守門員在禁區內除外),如果出現球超過規定高度是由於雙方球杆同時擊球,從隊員身上反彈,從球門、圍欄、界牆上反彈所造成的,將不適用此規定。


第五十九條


  當球門移動時,球證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在當時距球最近的禁區爭球點爭球。如果球證認為是守方隊員有意移動球門,應根據情況判由對方罰任意球或定點罰球。


第六十條


  越位發生阻止被射中球門作用的犯規,應被視為較為嚴重的犯規。


第六十一條


  在規定比賽時間內但接近半場或全場結束時所判的定點罰球,可在計時員示意比賽時間結束以後進行主罰。在判定並主罰定十二碼以後以下列方式結束該半場或全場比賽:


1.如果罰球射中球門,應在場地中心開球點重新開球並馬上結束比賽。
2.如果守門員在救球時犯規,則再判重新罰球。


第六十二條


  球隊比組委會規定比賽時間遲到15分鐘仍未出場時,作棄權論處。如一個隊在規定比賽時間內出場,但人數不足或不符合比賽條件,仍作棄權論。這樣的判決,球證應在比賽報告上詳細寫上原因及判決(見第十八條)。


第六十三條


  球證必須制裁和取締一些連續犯規、行為粗暴、作風惡劣、侮辱別人或行為不端的運動員及一切違反體育競賽精神的行為,包括向對方隊員投扔球或球杆、挑起事端或刺激觀眾,干擾或激怒對方隊員、球證或隊的官員及其他破壞比賽的行為。 絶對禁止隊員在場上申訴、叫喊,也禁止教練和領隊在比賽中向運動員叫喊及類似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球證有權將犯規較重的運動員罰出場2-5分鐘,或罰出場至終場。隊員在一場比賽中第二次被罰出場時,必須被罰出場至終場。 守門員與其他隊員一樣被罰出場,由替補守門員替補。


  球證應帶有三張紀律卡片,每張面積為12釐米*9釐米,並各為一種顏色,分別稱為黃牌、藍牌、紅牌。比賽中,這些牌按照下列方法作用:


  (1)黃牌:球證用黃牌對犯規隊員、替補隊員及官員作第一次正式警告(見第七十四條)。


  (2)藍牌:球證用藍牌對犯規隊員罰離場2-5分鐘。對已受過黃牌正式警告的隊員再犯規,則必須用藍牌。


  (3)紅牌:球證用紅牌將犯規的隊員或替補隊員或其他有關的5人罰離場至終場(見第七十四條)。對已受過藍牌處罰的隊員再犯同樣嚴重的犯規,必須用紅牌處罰。本款規定適用於任何時候,只有執行"回場球"條款時除外。禁止場上隊員和場外教練在比賽進行中大叫大喊及其他任何性質的干擾。 


  球證可在任何時候對犯規隊員不經警告或對沒受過紀律卡處罰的隊員直接出示藍牌或紅牌進行處罰,但在執行"回場球"條款時除外。
  守門員可以像其他隊員一樣被罰離場至終場,當他被罰離場時,可由替補守門員替補他。如無可能,可給3分鐘時間解決。


  判罰隊員或守門員離場至終場時,球證在比賽結束後儘快在比賽報告上寫明此項判決的理由。


  對被暫時罰離場2-5分鐘(藍牌)的隊員可由其他隊員替補。


  對被罰出場所有比賽剩餘時間(紅牌)的隊員可由其他隊員替補。


第六十五條 回場球

  (譯者註:原文Anti-Play,是從法文Anti-Fell直譯過來的,意思指不打算贏,用欺騙手段操縱比賽結果,此處指根據後面規定譯為"回場球")。


  在任何情況下,當球證認為球隊在打"回場球"時,應按下列方法處理:


  1.停止比賽,召集兩隊的隊長,對他們出示黃牌,並指令他們及各隊隊員要認真按照比賽精神進行比賽。


  2.如果兩隊依然如故,球證再次停止比賽,並將兩隊的隊長用藍牌罰離場2分鐘。


  3.如果兩隊仍舊不遵從球證的指令(即使兩隊隊長已受罰結束回到場上),球證中止該場比賽。


  在按第3款執行後,球證應立刻向有關權力機構(仲裁或組委會)寫出書面報告,詳述該判決的理由。


  4.如有關權力機構認為這場比賽出現?quot;回場球"的情況,而球證並未按上述條款處理,有關權力機構有權進行干預並予以處分。


第六十六條 回場線


  距球場每端底線22米處畫一條平行於底線的線,稱為"回場線"。每隊從己方球門後底線至最近的"回場線"之間的區域稱為該隊的"守區","回場線"以前至對方底線的區域稱為該隊的攻區。每隊的攻區總長度是22米,而"回場線"則可隨場地的大小而變化。


  1.每隊在己方"守區"內控制球不得超過10秒,從控制球方與對方相互脫離獨立自由地控制球時開始計算。不管對方是否全部撤離該"守區",這條規則應嚴格執行。


  該10秒鐘由球證心算。違反本規定判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禁區角由對方發任意球。


  2.在任何條件下,雙方隊員都不得把球帶入或傳入自己的"守區",違反此規定則判在球越過"回場線"的地點由對方罰任意球,但在執行有利原則時除外。


第六章 裁判人員


第六十七條


  比賽應由官方正式指定的球證主吹,由計時員等協助。


第六十八條


  球證在球場上有絶對的權威,他的判決為最終判決。比賽的開始和上、下半場的結束均以球證的哨聲為準,計時員的信號只屬提示性質。


  球證應根據規則進行裁判,應解決所有糾紛並做出必要的裁決。如果場上發生的情況沒有包括在規則之內,他可憑自己的理智和想法決定之。 球證有權對比賽進行中、休息時甚至比賽後嚴重犯規的隊員給予紀律處分。


  球證的判罰應較為嚴謹,以使球賽能正常地進行及不致出現粗野情況。他應緊緊跟隨比賽觀察球賽進行中的每一動作。他使用的哨子應是國際輪滑球裁判委員會所批准的。


  檢查球場界線和器材,檢查運動服裝和裝備是球證的職責,如不符合規定,應設法糾正。


第六十九條


  除非有協議外,球證應由對協會負責的組織指派。裁判應穿白衣服,但若有某隊穿白上衣時,球證應改穿黑上衣,他們不能在白上衣外套黑套衫,也不能穿其他顏色的衣服。


第七十條



  球證有權在他認為必要時停止比賽,每次球證鳴哨時表應暫停,當比賽恢復時計時表再開表(見第二十六條)。


第七十一條


  如在某一球門前出現較長時間的混亂情況,球證觀察比賽有困難時,他可以停止比賽,並在最接近球所在位置的禁區角爭球上爭球。


第七十二條


  若有隊員受傷,球證應待死球時停止比賽,將該隊員抬出場外後立刻恢復比賽。


第七十三條 專用工作席


  在球場旁最接近球場處,應設專用席位供計時員和負責官員使用。這些席位使他們能在任何時候看清球賽的進行和球證的工作。這些專用席應與觀眾席完全分開。


  在重大比賽中,例如世界或洲級錦標賽,正式邀請賽或杯賽等,組委會應儘可能在球場一側的中央設主席台,供有關官員或負責賽事的委員就坐。


第七十四條


  在緊靠中線的圍欄外應設兩個隊員席位,每隊占一個,兩隊在半場時應交換隊員席。每隊的隊員席內最多允許11人,包括5名替補隊員和6名隊的附屬人員。


第七十五條 計時員


  兩名計時員應坐在為其專設的桌子旁,這個桌子應靠近為負責賽事的委員準備的座位旁。


  每名計時員應有一塊秒錶。除另有協議外,他們應是組委會的下屬成員。在國際輪滑球委員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最好能備有專門比賽用的公開計時鐘,如果不能,應建議組委會使用一塊附照明的大鐘,直接與計時器相連,在計時器暫停時,大鐘的燈光應熄滅或改變顏色。改變顏色可使隊員及觀眾和官員都能看清楚因比賽停頓而延長的時間。


第七十六條

  兩個參賽隊可各派一名代表坐在計時員附近,否則該球隊將不得對球賽時間問題作任何上訴。如想提抗議,該隊的代表應立即通知球證。


第七十七條


  計時員應在球證開球的哨聲響時開始計時。他們應在每半場結束時間向球證發出信號。他們應負責計算受罰運動員出場時間和兩隊的暫停時間。


第七十八條


  球證應通知計時員,受罰運動員受罰多少時間。計時員應從受罰運動員離場到計時員開始為他們計時。受罰運動員在受罰時間未滿前不得入場。


第七十九條


  組委會應派一專門人員填寫比賽報告表(即比賽記錄表)。比賽結束時,雙方隊長、球證和計時員應在計分表上籤字,然後將該表交給組委會的代表。如該代表不在,可由球證或1名計時員保管。


第七章 抗議


第八十條


  所有抗議應由隊長在賽場上先向球證提出,否則該抗議無效。當一方提出抗議時,球證應通知另一方隊長。


  若提出行政抗議(如比賽用具、場地問題或是運動員資格等問題),只有在比賽前提出才有效,屆時球證就通知雙方隊長本場比賽是在有抗議的情況下進行的。


  所有抗議應在比賽結束後一個半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確定,並連同抗議申訴費用(參照速度輪滑競賽規則第十二條)交到有關權力機構。


第八章 成績與名次


第八十一條 積分


  須計算積分的比賽,應以下面方式計分:
  勝--2分
  平--1分
  負--0分


  在錦標賽結束時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最後名次將按下面"得失球比分率制"計算;


  1.兩隊積分相同:


  (1)兩隊之間比賽時得勝隊將獲取好名次。


  (2)若兩隊賽成平局,則根據各自淨勝球(得球數減失球數)的多少排列名次,多者靠前。


  (3)若兩隊淨勝球相同,則計算各自的得失球率(得球除以失球數),商數高者名次列前。 2.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


  (1)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以三隊之間比賽時的淨勝球決定名次。


  (2)若上一方式未能分出名次,則以該隊在全部比賽中的淨勝球來排列名次。 (3)若仍未能排出名次,則以其相互之間比賽的得球數除以失球數,商數高者名次列前。


  (4)若仍未能排出名次,則以該隊在全部比賽中的得球數除以失球數,商數高者名次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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